DB21/T 4271-2025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锦州苹果
起草单位:锦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锦州市植物保护中心)、义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义县植物保护中心)、北镇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北镇市植物保护中心)、黑山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黑山县植物保护中心),凌海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凌海市植物保护中心)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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