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源头控制要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控制要求、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控制要求、农田(林)灌溉用水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业中的现有和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与控制管理。
DB35/ 2324-2026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
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畜牧总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土壤肥料研究所、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石成春、陈锦、应传友、刘继辉、汤丽娟、孙铁成、陈君君、钟启俊、陈轶、江华、刘晖、王均辉、卓桂华、郑开斌、林丽娟、陈洁洁、姜霖、张莉、陈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