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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WEMS 033-2026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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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WEMS 033-2026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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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非实时更新以实际为准

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服务规范简介

国际标准分类11 医药卫生技术 ->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Q84 卫生 -> Q849 其他卫生活动 -> Q8499 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

起草单位北京中科明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明瞳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北大医学正大光明视觉健康联合实验室、中科仁爱生物医学(山东)有限公司、山东谷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烨煌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华视光(北京)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采互联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明瞳(深圳)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兴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易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起草人陈裕、章艳、张励、贺媛、李俊华、刘浩,陈俊羊、赵阳、李美霖等

主要技术内容服务内容 5.1 筛查: 为服务对象开展眼部健康检测,应符合《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定期开展视力筛查,应包括视力与矫正视力检查(了解视力、排除弱视)、屈光检查(明确屈光状态)、眼轴和曲率测量(判断屈光性质)、眼压检查(评估眼睛内部的压力,判断眼部健康与眼轴增速)等。 5.2 建立眼健康档案:基于筛查数据建立眼健康档案,记录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年龄,性别),眼部参数(视力,屈光度,眼轴,曲率等),眼压,用眼习惯(如近距离用眼时长),并为后续复查数据留存空间,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5.3 干预 5.3.1 近视预防干预: 5.3.2 眼部机能训练干预: 5.3.3 控制近视进程干预: 5.4 习惯指导 5.5 营养指导: 5.6 定期随访: 5.7 眼健康知识教育: 6 个性化干预方案 结合服务对象的个体特征、问题核心、需求目标,经系统评估后量身定制的专属干预方案,让干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保障干预效果落地。 7 服务人员要求 7.1 专业资质:近视防控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技能,持有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上岗。 7.2 培训与继续教育: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8 设备要求 8.1 眼健康检测设备: 8.2 视力防控设备: 8.3 防控训练设备和仪器: 9 环境要求 10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0.1 定期评价: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10.2 持续改进: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个性化服务方案、服务人员要求、服务环境、服务设备以及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非医疗机构提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注:本文件不能替代专业医师建议,在视力发生波动、有其他症状或合并其他临床事件等情况时,建议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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